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全部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而言,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在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
为了避免债权转让,债务人因不了解事实情况,向原债权人清偿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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