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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主体

2018-10-25刑事辩护收听量248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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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的基准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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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楚翔

李楚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李楚翔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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