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标志。检务公开,要求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检察工作的公平正义,同时能够有效对检察活动实施监督。公开检察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制度,因为不涉及个案办理,仅属形式性公开。对因法律和制度限制、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原则上属于不公开范围。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控诉权的载体,是通过审查起诉对案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属于检察环节的终结性、公开性法律文书,集中代表检察机关在个案中为实现国家刑罚权以及社会公平正义所作出的努力。因此,起诉书的公开,可以说是检察活动实质公开的核心标志。
在推进检务公开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如果一方面赞成公开,另一方面又瞻前顾后,则这种检务公开与“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本来意义相距甚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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