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标准的商铺租赁合同时,稍不注意可能就会掉入陷阱,因此要特别注意条款内容细节,否则很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那么商铺租赁合同中有什么陷阱呢?
关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哪些可能是陷阱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租人的主体资格。(2)房屋的用途。(3)租赁期限。(4)装修补偿。(5)转租房屋。(6)租赁合同登记。
商铺租赁,房屋是不动产,房屋出租人必须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是所有权人,应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是使用权人,应有合法的租赁凭证及允许转租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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