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3)遗嘱书(草本);
(4)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五、报审批
六、制作公证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法律依据:
《继承法》将公证遗嘱列为5种形式之首,在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
《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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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遗嘱符合遗嘱的有效性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则就算遗嘱中有不合理的地方,也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去执行。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有: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录音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但是录音遗嘱要想发生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
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规定反映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
不公证的遗嘱也可以有效,遗嘱有效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
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应在析产后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