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望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望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望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望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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