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及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赔司法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赔偿权利人有三种类型:
1.直接受害人
一般指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或者财产权直接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受害人既是赔偿权利人,又是诉讼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
2.受害人之被扶养人
根据《人身损赔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二)项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被扶养人范畴应包括受害人之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父或母、或配偶;或受害人之兄姐、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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