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个案例:王某与姚某是夫妻关系,某企业主,2010年11月2日在其子年满13周岁时,姚某作为其子的委托代理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登记在其子名下。之后,王某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未还,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18套房产属家庭共同财产,并偿债,债权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是肯定的,法院最终确认18套房产属于王某、姚某及其子的家庭共同财产,在王某与姚某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拍卖了18套房产用于偿还债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家庭共有属性。所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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