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强行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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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梅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张玉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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