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称为“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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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由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承担责任的形式有: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