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就有一个专门针对没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里面就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也基本等同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下,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类似。因为这种同居关系下,多数有生育子女,或者同居时间多年,共同创业,和正常夫妻别无两样。双方对家庭有了贡献,所以要按共有的原则来处理。当然,共同生活期间,有债务,比如买房借款,这些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有两点要提醒大家:
第一,我今天所讲的同居,是和正常夫妻组建了一个家庭那样的同居,并不是两个人处朋友,谈恋爱时的同居,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有个同居的现像就要求分对方名下的财产,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一方或双方,是在已婚的情况下,对他人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双方分手时,不能直接两个人就给分了,这损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比如,男方是已婚的,他在和同居人分手时说,这处房就留给你吧,我不要了,这在法律上可不行,这处房有男方的一半,也就是和他妻子共有,他不能代替妻子直接处分,他不要了,那这一半就是妻子的,男方把房子送给同居人,就是无效赠与。
对于孩子问题,和婚生子女的处理原则完全一样,没什么特殊的。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要分成两个案子分别立案,不能像离婚一样,放在一起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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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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