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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法律规定

2018-10-15合同纠纷收听量3401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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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若合同中并不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当综合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决定。预约合同并不是我国合同法正式的合同形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新产生的一种合同形式,一般存在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预约是合同磋商阶段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主要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故具有暂时性、阶段性的特征,并以缔结本约为自身使命。这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终极目标。其主要规定有:
1. 本约签订后,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以本约为准。
2. 若未签订本约,但当事人已按预定条款履行了本约主要义务的,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已成立本约。
3. 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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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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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颖卓

朱颖卓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朱颖卓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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