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1、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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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是不会判刑的。不当得利是民事方面的受害人可以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而侵占则会触犯刑法。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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