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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如何追责

2019-02-01合同纠纷收听量6127举报

语音内容:

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均作为被告,要求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要达到此诉讼目的,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主体与本案有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合同签订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对相对人负责,合同相对人没有必要问谁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据合同要求订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合同相对人既认可合同签订人,也认可合同履行人。注意,这里所说的认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情况。民法学上对此的理论是债务加入理论,所说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如果出现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可以将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均作为被告,要求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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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国强

吴国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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