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保证,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第三节 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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