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押债权的特定性是与不特定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比如,债务人对甲、乙、丙、丁分别享有多笔债权,在设立质押时,必须以某一笔具体的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而不能约定以债务人享有的任意债权作为质押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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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伟
山东运策(即墨)律师事务所
孙建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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