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是允许旁听的,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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