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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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
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姬志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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