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及约定的内容来看,当前我国合同法明确记载的合同种类有15种。
这15中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旅游合同。分门别类的各种合同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却不能说涵盖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为根据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兴的、小众的、特殊性质的合同,这些合同在没有在我国合同法上体现,因而在法学理论上,我们把人们能够叫得出的合同叫做有名合同,例如我们上面所说的15种合同就叫有名合同。而我们根据其性质叫不出名字来,它又确实存在的合同叫做无名合同。
因此可以说我国当前民事合同能叫出名字来的有15种,还有的合同种类是存在的,只是叫不出名字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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