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查看相关法律资料的过程中,无意中看到一个有关合同盖章的案例,在看了相关信息后,案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围绕一个公司的盖章展开的,具体来说,该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章并不一致,造成合同签订双方对该合同的争议,进而诉至法院,那么,对于公司的盖章,是否可以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呢?
我们知道,一个公司可能会出现几个章,而这些章可能都有不同的用途,而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若加盖不一致的章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都极其关注的问题。我们知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是作为一个主体与他方签订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加盖的章能代表公司,那么即便是不同的章,也能起到签订合同的作用,并达到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效果。
综上可知,合同盖章可以不一致,只要该章能代表公司,具有公信力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16 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 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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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公章可代替合同章。财务章可代替发票专用章。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务章或者发票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可以双方当事人都盖章,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盖章一方签字。
如果是签订合同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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