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公司的发票章是专用于公司发票的,那如果用公司的发票章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或者说签合同能用发票章吗?
经过总结我多年处理合同类纠纷案件的经验,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可以使用发票章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
首先,该发票章确实属于公司,能证明是公司合法有效的章。盖章行为事实上代表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该章专用于发票,但是对合同相对人以及第三人来说,该发票章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该印章属于公司,则可以用于签订合同。
其次,如果持有公司发票章的人员是公司的授权代表,且合同满足生效的相关要件,则将该发票章用于签订合同自然是可行的。
最后,发票章毕竟专用于发票等方面,用于签订合同虽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也会使得合同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很多时候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里建议相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尽量避免使用发票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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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公章可代替合同章。财务章可代替发票专用章。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务章或者发票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如果是签订合同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
股票发行的程序如下:一、申请程序;二、审批程序;三、复审程序;四、签署承销协议:股票发行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