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此时,后履行一方与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等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一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后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先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可以拒绝履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关的履行要求。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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