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在事实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善意的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因此对该善意相对人而言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认定表见代理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
第一,是相对人是否善意;
第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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