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前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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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刘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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