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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2018-10-19合同纠纷收听量224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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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善的合同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的异议期限进行约定,对于质量标准,可以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并在合同中注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当事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要求,亦可先制作样品,以样品标准为履约标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合同法》分则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检验期间约定过短的,应当视为对数量及外观的检验,对于内部质量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本身有质保期的,以质保期为准,质保期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建议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保留好书面证据,异议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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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成霖

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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