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决定放弃继承,但是,有些情况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继承法意见第46条 “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中“法定义务”的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统一,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放弃继承的行为成功躲避执行。通过认定“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属法定义务”,使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对于攻克执行难起到了一定有利作用,具有借鉴推广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应作扩大解释,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属法定义务范畴。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有偿还义务的前提下,放弃应得继承份额,该放弃继承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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