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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等。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
如果老人年迈以后,精神或者身体原因,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等...
生父母和继父母都可以作为继子女的监护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是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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