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一种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
一联是存根;
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
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
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件案号;
3、文书送达机关名称。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内容。
三、在文书尾部右下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诉法》,有以下两种情况: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
不批捕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1、涉案人员实际并不构成犯罪的。2、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同时结合《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所犯的罪行进行衡量,发现不可能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