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在请求书的相应栏目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区分。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别。
2、类别
申请人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3、设 计 人
4、申 请 人
5、联 系 人
6、代 表 人
7、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8、地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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