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有利的量刑情节。
从《刑法》第67条的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要求认定自首必须满足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满足这两个要件便可以被依法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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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设置体系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效力范围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立法导向不同...
成立一般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具体而言,投案时间要在尚未归案之前,投案效果是要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直到最终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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