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食品即以前我们所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六项中写明: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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