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职责,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司法的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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