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父母倾一生积蓄给孩子买房,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一般争议焦点在于,所付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 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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