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据此,你可以根据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证明,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而且这种保险合同除出现法定情形外,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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