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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2018-10-11合同纠纷收听量2011举报

语音内容: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借款合同存在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情况,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指的是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逾期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此外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基于此,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是约定不支付利息的,若是约定利息最好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否则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对利息上限最高可以达36%: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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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敏利

姚敏利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

姚敏利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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