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先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需要诉讼到法院,由法官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依法处理双方的财产。对于具体财产的分配方案,法官会考虑到财产的种类,各方的现状,秉持着物尽其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一方有过错,还要根据无过错方的申请,对过错一方少分适当的财产;如果一方有故意转移、隐藏财产的,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总之,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情况复杂多样,每家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实践中都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统一的答案。
法律依据: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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