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销,只有合同存在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才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常见的是在购买某样东西的时候,购买人以为购买的物品是价值不菲的,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是赝品,不值自己支付的价款。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
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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