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不再合作,加盟费不退
很多人在开新店铺的时候,会选择与知名的连锁品牌合作,通过加盟的方式获得对方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等相关技术,意图在开店时能迅速打开局面,实现盈利。但计划赶不上的变化的情况太多了,加盟商在签完加盟合同交完加盟费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再合作的情况很普遍,但是加盟商不再合作时,特许人往往都不需要退加盟费。
加盟费属于加盟商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只要加盟商已经实际依合同获得或使用特许商提供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并提供相关文件,那么加盟费的价值就已经实现,加盟合同关于加盟费的条款实际已经履行完毕,故解除加盟合同时,不能要求退还加盟费。况且即使加盟商要求退还加盟费的,特许人也可以不退。
或许有人说,我没和特许商签合同,只是交了加盟费而已。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加盟合同不但有书面形式的,也可以口头形式,甚至其他的形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加盟商交了加盟费,或特许人允许加盟商使用期商标、商号及已提供经营技术资料的,加盟合同已经成立。这时加盟商不合作了,加盟费也可以不退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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