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问答

您的位置:首页 > 语音 > 合同纠纷 >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

2018-09-26合同纠纷收听量2847举报

语音内容: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未为对待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四)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和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作者
陈贵兵

陈贵兵

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

陈贵兵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 145

    语音问答

  • 648289

    收听量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