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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2018-09-26合同纠纷收听量236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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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l.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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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贵兵

陈贵兵

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

陈贵兵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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