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 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 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父方的情形,《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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