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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