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法律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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