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被他人胁迫而签署了欠条该如何救济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
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法院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
因此被胁迫签署的欠条,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之后,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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