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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