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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8-09-21公司法收听量181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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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是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对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生效力。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即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将第三人加入债务人之列,而原债务人并未退出,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来说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其无须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本质上也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也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合同行为,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债务承担的合意就应该获得尊重,并依法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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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培源

陆培源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陆培源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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