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其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再次,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最后,是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第四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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