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数量。其他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确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因此,只要是盖了章或是签了字的合同,应认定为成立,当事人可以提起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16 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 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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