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一方造成交通事故中被害人伤亡,夫妻另一方应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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