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型有三种: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二、区别为:
(一)主要是以实行行为人是否着手和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
1、着手:开始实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分则保护的某一法益的行为,且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紧迫危险性”
2、主观方面
(1)犯罪预备,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的。
(2)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但在有危害结果发生时,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此时犯罪必须尚未既遂,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
(3)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实行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可是不能达到目的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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